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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工伤认华宇平台登录定申请应15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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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华宇平台登录
 
  扩大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也应当参保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旧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扩大认定范围
 
  坐轻轨火车受伤算工伤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旧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简化处理程序
 
  以前60天现在15天
 
  新规: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旧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提高死亡补助
 
  从4倍提高到20倍
 
  新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据官方统计,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元,如果按照20倍计算,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4980元。
 
  旧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
 
  增加基金项目
 
  增加工伤预防费用
 
  新规: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旧规: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据新华社华宇平台注册
 
  延伸阅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等作出修改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延伸阅读:工伤认定两年未果 伤者家属无奈坚持
 
   “两年了,我丈夫的工伤认定范围像挤牙膏一样,到现在都没个准信儿。”12月5日,包头市土右旗的王梅梅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面对丈夫的巨额医疗费和两个上学的孩子,这位妇女真是愁了。
 
  12月5日,记者见到王梅梅,她告诉记者:“我丈夫杨士洪是神华集团包头矿业公司阿刀亥煤矿的一名采煤工。2008年11月24日凌晨6点30分左右,我丈夫用铁钎疏通被堵死的煤眼时,由于用力过猛跌入到约50米深的溜煤眼里。等工友将他救出时,他的意识已经不清楚了,工友立即将他送到了包头市第三医院抢救。工友通知我丈夫出事时,我一下子就懵了。”
 
  2008年12月19日,神华集团包头矿业公司社保处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2月22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了杨士洪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拿到认定通知书时,王梅梅疑惑了。“工伤认定范围仅有两项:头面部外伤、右股骨干三分之一粉碎性骨折。可我丈夫的胸椎和腰椎都有伤,为什么只有头外伤和右股骨骨折被认定工伤呢?”王梅梅说。
 
  王梅梅后来经过多方询问了解到,如果病症不被列在工伤范围内,就意味着丈夫胸椎和腰椎的高额治疗费都将由自己承担。2009年6月,经过王梅梅再三要求,杨士洪被转入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
 
  在王梅梅提供的当时的诊断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记录:杨士洪第8胸椎骨折;L4椎体(腰部)骨折并椎管狭窄。2009年8月5日,杨士洪再次被转往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治,诊断结果与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基本一致。
 
  确认丈夫胸椎和腰椎都有不同程度的病症后,王梅梅多次与神华集团包头矿业公司阿刀亥煤矿相关领导协调,要求向劳动部门申请将杨士洪胸椎和腰椎病症列入工伤范围。直到今年3月,阿刀亥煤矿相关工作人员才给了王梅梅一份和上次出具日期相同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这份通知书里工伤范围只补充了一项:第8胸椎骨折。
 
  看到通知书,王梅梅哭笑不得。“为什么工伤范围要像挤牙膏一样认定,腰椎部分的病症又到什么时候才能确认?”王梅梅一边摇头一边向记者叙述。
 
  就此问题,记者于12月5日采访了神华集团包头矿业公司阿刀亥煤矿矿长杨永清。杨永清介绍,矿上已将杨士洪腰椎部分的病症材料汇报到自治区劳动部门,但目前还没有消息。12月6日,记者拨打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科电话,提示用户已停机。
 
  “我丈夫去年在北京治疗腰椎的费用还是向煤矿上借的,现在煤矿每个月都要从他的补助费中扣除借款。面对一大家子人的生活,我真不知道该怎么承受。丈夫的工伤认定,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有个最终说法。”王梅梅沉重地对记者说。
 
  延伸阅读:高温停工不能降薪 高温作业中暑属工伤
 
  炎夏酷暑之际,国内不少地方的气温正在日渐升高。昨天,全国总工会发出维权提醒称,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
 
  全国总工会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在继续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因在高温、高湿场所工作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本市规定,从6月起至8月份,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单位,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北京市总工会表示,工会将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错开高温时间作业,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等。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津贴,劳动者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延伸阅读:大学生实习时手指被夹断无法认定是工伤
 
  关注大学生暑期劳动权益
 
  7月25日,是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实习期间的学生权益问题存在空白,这一条例从6月26日开始征求意见起就备受关注。
 
  因为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受到伤害问题一直都备受关注。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作出约定。
 
  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受伤究竟该不该算工伤?专家又持怎样的看法?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手指断了都无法被认定工伤
 
  大二学生林峰就读于一家职业技术院校,为了减轻家里负担,他在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兼职工作,从事机床操作。没想到在工作了几天后,林峰就出了事故,他的左手手指被锯床夹断。
 
  林峰找到单位,希望能为他支付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但单位说他是违规操作,单位没有责任。后来他听工友说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他从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却是:他还没有毕业,属于在校学生,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其为工伤。
 
  林峰与单位之间既没有合同又没有协议,本想挣点钱的林峰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的情况同样屡见不鲜。与大学生兼职一样,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同样不属于“劳动者”。
 
  有调查显示: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学生打工和实习的时间一般都很短,很多单位都不愿意用,能找到单位就不错了。”河南某大学的大二学生江岩告诉记者,同学们即使是在实习过程中受了点小伤,一般都是自己去医院看看。如果受伤非常严重,也先是找老板协商,协商不成才会想到打官司。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其中大部分为工科理科学生。在他们的实习或者兼职的过程中,常存在安全隐患。有调查显示,有67.62%的学生在兼职时没有任何劳动安全保障。一旦发生问题,大学生就会面临赔偿责任不明、企业学校推诿、自身权益很难保障的困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说,大学生在实习或者勤工俭学期间出了工伤情况会“很复杂”,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划分责任,如果这份工作并不是由学校推荐的,学校可能就不会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还要看学生与用人单位有没有协议约定,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等等。
 
  劳务关系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这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姜颖说,人们通常的看法是,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因此,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构成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待遇却有天壤之别。
 
  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大学生一旦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行使职责带来一定难度。
 
  而且,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相对要高,无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且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这就是说,林峰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追究单位的侵权责任,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项目。但他还要面临着举证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举证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黄乐平说。
 
  应出台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姜颖力推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或者兼职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对意外伤害进行事先约定。她说,如果用人单位实在不愿签,大学生又很珍惜这个机会,也要注意保存曾经在这个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包括证人、工作服、工资条、重要对话的录音等等,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大学生在兼职或实习过程中面临的多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清,范围过窄,规定过死。”黄乐平说,原有的法律规定关于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的约束比较严格,没有一个弹性的空间,当新情况出现时不能够及时地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理。同时,我国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带有以身份定关系的不合理做法,社会的通常推断逻辑是,由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所以无论从事何种劳动,都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黄乐平认为,兼职大学生与单位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应该受劳动法的调整。当然,对于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要解决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还需要对相应的配套性、关联性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如涉及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的法律法规。
 
  而对于大学生实习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实习生所做的工作与正式职工无异,且技能单一,工作辛苦,有使用廉价劳动力之嫌,黄乐平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大学生已成为事实上的劳动者,也应参照劳动法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这种保险。这样学生一旦出现工伤,就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不管企业和学校有无主观过错。而投保费用,可以考虑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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