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含餐飲具)在食品安全抽檢中判為不合格產品,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兆豐羊湯館經營銷售的綠豆芽,在2021年8月12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實測值分別為27.2),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舜禧酒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方盤)、復用餐飲具(圓盤)在2021年8月6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復用餐飲具(方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復用餐飲具(圓盤)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肥城市圓慧源炒雞店採購的粉皮,在2021年8月11日經中譜安信(青島)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QD-J21080598)显示鋁的殘留量為360mg/kg,檢測結果不符合殘留量≤200的標準指標,該樣品檢驗結果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肥城市紅偉快餐店使用的餐具分別在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9月8日的抽檢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調查,當事人餐具消毒不合格並拒不改正。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肥城市騰騰過橋米線店使用的餐具分別在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9月8日的抽檢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調查,當事人餐具消毒不合格並拒不改正。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肥城市馬路牙子薛記牛肉麵店使用的餐具在2021年7月14日和2021年9月15日的抽檢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店對上述檢驗結果均無異議。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王莊鎮演馬榮坦牛肉店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1年9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王莊鎮演馬榮坦牛肉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作出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貿財糧油副食店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產監督檢查案 2021年9月29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貿財糧油副食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同時作出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肥城市豐泰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無標籤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9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肥城市豐泰商貿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肥城豐泰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當事人經營無標籤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無標籤的黃油(無水酥油)一箱、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肥城市博苑明天幼兒園使用無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9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肥城市博苑明天幼兒園進行檢查,在該學校食堂冰箱內發現兩袋烘焙果味醬(1袋已開封),保質期12個月,但外包裝未見生產日期,外包裝標註生產日期見合格證,但未見合格證,該單位現場也無法提供合格證。當事人使用無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無生產日期的烘焙果味醬2袋、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肥城市千里香早餐店未取得《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進行經營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1年10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肥城市千里香早餐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取得《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進行經營且未按要求改正,該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市民,如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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