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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開戶_警惕“病豬肉”!蕉城法院重判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0年是“二師兄”身價飆升的一年,一些利慾熏心的“黑商”動起了歪念頭,出售帶病“二師兄”。     下場??當然是領刑罰了!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9月,周某良、韋某康、韋某根在明知自己養殖的生豬患病的情況下,仍將患病生豬摻着同欄飼養的生豬,低價出售給被告人阮某等人。阮某明知生豬存在上述情況,仍雇傭張某永幫助運輸,並經屠宰后銷售給林某寶、陳某坤、陳某生等豬肉商販,在寧德市城區內銷售。     具體事實如下:     2020年8月,周某良在蕉城區虎貝鄉某村經營的生豬養殖場內出現部分生豬患病、非正常死亡現象。之後,周某良為牟利先後將患病生豬摻着同欄飼養的生豬共計23頭,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銷售給阮某、石某(另案處理),得款計83144元。     同年8月,韋某康、韋某根在屏南縣代溪鎮某村後山經營的生豬養殖場內出現生豬患病現象。二被告人經商議,分三次將摻有患病豬的生豬共計10頭,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運至七都屠宰場銷售給阮某,銷售金額共計45874元。     同年8月至9月,阮某明知周某良、韋某康、韋某根出售的上述生豬有部分患病,仍予以收購共計27頭,經屠宰后,在阮某的家中將上述患病的生豬產品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多次銷售給陳某生、林某寶、陳某坤以及雷某(另案處理)等人,得款共計56000元。     期間,林某寶、陳某坤、陳某生明知阮某銷售的上述生豬產品未經檢疫且來源於病豬,仍向阮某進購,並運至市場攤位進行銷售。張某永明知阮某、石某收購的生豬患病,仍分別接受阮某、石某雇傭,幫助上述二人三次將從周某良處的患病生豬運至蕉城區七都鎮一私人屠宰場屠宰,並將屠宰場屠宰的該患病生豬的產品運至阮某家中,共賺取運費計11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阮某、周某良、韋某康、韋某根、張某永、林某寶、陳某坤、陳某生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綜合各被告人犯罪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阮某、周某良、韋某康、韋某根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至五萬元不等。     二、被告人張某永、林某寶、陳某坤陳某生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至四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     三、被告人阮某等7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四、責令被告人阮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沒收被告人周某良、韋某康等7人違法所得人民幣,上繳國庫。     蕉法君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到正規市場或超市採購豬肉,注意豬肉身上是否有檢驗檢疫章,切勿貪小便宜採購來源不明的病死豬肉。     養殖戶遇到病死豬時,應當送交當地的無害化處理點,進行無害化處理,切勿為謀取不法利益或挽回損失,買賣加工病死豬,此類行為是觸犯刑法的。   一旦發現周邊有無證加工窩點從事制售食品違法犯罪現象的,可以向食品藥品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衛生監督部門舉報,共同為食品安全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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