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及省局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要求,緊緊圍繞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違法違規行為重拳出擊,行動取得顯著成效,現將我市“鐵拳”行動開展以來查辦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有:
案例一、何某某涉嫌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案
案情介紹: 2021年05月13日,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的豬肉攤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攤位待售的豬肉上無檢驗檢疫章,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當事人無法提供。經查,2021年5月13日,當事人以13元/斤購進未經檢驗檢疫豬肉243斤上市銷售,銷售價格15元/斤。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144.54斤,剩餘98.46斤被依法扣押。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款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未經檢驗檢疫豬肉98.46斤,沒收違法所得289.08元,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米易縣某酒坊超範圍經營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 2021年5月25日,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攀西釩鈦檢驗檢測院工作人員一同對米易縣某酒坊經營的高粱酒進行抽樣,2021年6月23日,攀西釩鈦檢驗檢測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為甜蜜素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並查封了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高粱酒60升。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複檢申請。2021年7月12日,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明,2021年5月1日,當事人以2元/升的價格從仁和區某白酒釀造店購進80升上述高粱酒,又以12元/升的價格對外銷售,至收到檢驗報告之日止當事人共銷售上述高粱酒20升。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構成了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並對其作出警告,沒收抽檢不合格的高粱酒60升,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攀枝花市東區某餐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案情介紹: 2021年3月25日,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對當事人使用的餐具進行抽樣。2021年4月19日,該檢測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為抽檢的涼菜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2021年4月25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對檢驗結論提出異議。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構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攀枝花市東區某肉製品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介紹: 2021年5月26日,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西區某單位食堂內的冰櫃中存放有20袋超過保質期的大千湯圓,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上述過期湯圓。經查明,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誤把即將退回廠家的1件過期(規格:500g×20袋)湯圓存放在發貨區,2021年5月26日,當事人的員工李某在未查驗商品信息的情況下直接把該件湯圓送到西區某單位食堂,因李某急於送貨,又未履行貨物交接手續就直接把上述湯圓存放於該單位食堂的冰櫃中,該批湯圓進價為73.00元/件,銷價為75.00元/件,因交易未完成,無違法所得。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過期湯圓20袋,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羅某某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案情介紹: 2021年5月11日,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羅某某經營的羊肉米線店進行日常監測,通過快速檢測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羊肉湯”內嗎啡檢測呈陽性,西區市場監管局隨即抽樣送檢。2021年5月19日,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成都站檢驗,檢驗結論為當事人經營的羊肉湯內存在可待因、嗎啡、罌粟鹼等物質。經查:當事人羅某某開店前向他人購買了十幾個罌粟殼,並將買來的罌粟殼打成粉用於個人食用;當事人因生意不好,為了招攬顧客,於2021年5月10日至11日,把家中存放的罌粟殼粉添加在羊肉湯中供消費者食用。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鑒於該案中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於2021年5月21日將該案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區分局。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案例十、王某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野生動物肉類案
案情介紹 2021年2月2日,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 “年夜飯”食品安全專項行動過程中,發現鹽邊縣紅格鎮昔格達村岔河組某農家樂的冰櫃中存放有2袋疑似野生動物肉類,共15.96公斤,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該肉類的進貨票據,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票據同時也無法說明該肉類的進貨來源,執法人員隨即對上述2袋肉類進行了扣押。經查:2021年1月底,當事人在鹽邊縣新九鎮趕集時,花了1260元錢從一個农民手中購買了30多斤上述野生動物肉類,買回來后就存放在農家樂的冰櫃里,至案發時當事人尚未銷售。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還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備案證)及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從事經營活動的事實。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及《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野生動物肉類及無證無照經營的行為。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野生動物肉類15.96公斤和處罰款49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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