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健食品安全保駕護航,規範市場秩序。9月28日上午,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召開保健食品行業專項治理新聞通報會,通報溫州市保健食品行業專項治理情況並公布以下8起保健食品行業專項治理典型案例。 一、文成縣某艾灸館、養生館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溫州市、文成縣兩級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溫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文成縣某艾灸館和養生館進行檢查,在上述3家單位現場查扣百草康風茶若干盒。經麗水市質檢院檢驗,上述扣押的百草康風茶中均檢出了糖皮質激素“醋酸潑尼松”成分。該案移送文成縣公安局處理后,對艾灸館和養生館的2名負責人及2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措施。溫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溫州市市場監管局立案查處。 二、張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瑞安市市場監管局與公安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張某某通過其微信朋友圈違法銷售減肥葯和豐胸葯,執法人員在當事人住所內發現只標示外文無中文標籤的9種物品。當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售賣減肥葯和豐胸葯,其行為涉嫌違反《 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執法人員對上述9種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瑞安市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送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公安局已對該案立案偵查。 三、鹿城區雙嶼某美容店涉嫌非法添加保健食品案 鹿城區市場監管局與鹿城區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和執法人員暗中走訪情況,聯合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突擊檢查,發現涉嫌添加“西布曲明”的減肥保健食品, 燃脂巧克力和益生菌巧克力,以上物品由公安部門進行了現場扣押,目前鹿城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交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 四、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普通食品違法宣傳保健功能案 鹿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查獲當事人在微信(微信號139********)的商品櫥窗小程序中使用了“柿霜能清熱、潤燥、化痰,能治肺燥咳、咽干喉痛、去面斑等功效”等文字作宣傳。經查證,柿霜糖屬於普通食品,不得宣稱保健功能。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法行為。鹿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25萬元。 五、溫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案 溫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天貓店上銷售的康恩貝瑪咖咀嚼片(生產日期:2020年3月4日)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抽樣檢驗,大腸菌群超過標準限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大腸菌群超過標準限量的保健食品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屬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平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34萬元。 六、瑞安市某藥房有限公司經營過期保健食品案 瑞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位於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的某藥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實施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貨架上標註“復真、左旋肉鹼、茶多酚決明子荷恭弘=叶 恭弘膠囊、國食健字G20141178”等字樣的過期保健食品。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保健食品實施扣押並對現場檢查情況予以拍照證實。當事人經營過期保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瑞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尚未銷售的過期食品,並處以罰款3萬元。 七、永嘉縣某農產品商行違法宣傳保健食品功能案 永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投訴永嘉縣某農產品商行銷售的品高破壁靈芝孢子粉在商品標題及詳情中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效,並提供了相關材料。經查明,當事人委託溫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製作“金旺福滋補珍品”微信小程序,在微信小程序發布含有“治療失眠、養肝解酒”、“吃這款會有改善,而且提高免疫力、預防癌症”等廣告內容保健食品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廣告。當事人現已在其經營的微信小程序里下架了這款產品,並已刪除上述廣告。當事人發布的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永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0.5萬元。 八、溫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未經審查擅自發布保健食品案 蒼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溫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在該公司的天貓店鋪經營“寶貝”欄頁面發現有名為“正品加強版減肥膠囊抑制頑固型抗體瘦身產品老妖罐要控制食慾管嘴”的保健食品,在其“寶貝詳情”欄有一廣告頁面,上面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未經過相關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擅自發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蒼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並處以罰款460元。
華宇登錄_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溫州保健食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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