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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開戶_長三角區域食品安全領域失信懲戒典型案例發布

  為深入推進長三角區域食品安全領域信用合作,突出違法懲戒和震懾警示作用,切實保護民生、促進發展,現將2021年度長三角區域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食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正大食品企業(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7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對正大食品企業(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元並處罰款5萬元。     前期,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中檢科(上海)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報告显示,由正大食品企業(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經銷的“四季農莊”韭菜經抽樣檢驗,腐霉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遂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在採購上述韭菜時未取得該韭菜批次的正規檢驗檢測報告。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並將“四季農莊”韭菜生產商的農殘超標行為抄告了相關的市場監管局。     案例二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佳千食品有限公司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牛肉案     2021年2月24日,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佳千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凍品牛肉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74.3 公斤牛肉、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前期,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位於上海市江陽水產批發市場內冷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儲存在該場所用於銷售的74.3公斤凍品牛肉產品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未查見進貨台賬及銷售記錄,疑似走私凍品牛肉。     經查,當事人從他人處購進74.3公斤凍品牛肉,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為方便銷售儲存於批發市場冷庫,銷售價格是120元/公斤。至案發,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尚未售出。綜上所述貨值8916元,且無違法所得。當事人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牛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彌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籤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案     2021年6月8日,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以彌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銷售的食品與其標籤內容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彌富上海公司作出罰款14235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2月4日,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彌富上海公司通過其淘寶網網店銷售的“元力參堂-人蔘枸杞飲”和“元力參堂-VC飲”為普通食品,而上述兩款飲料添加了尚未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藥品“天麻”或者“黃芪”。經了解,彌富上海公司的上游公司彌富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彌富浙江公司)已被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     涉案食品的生產、流通、倉儲服務涉及長三角區域,2021年3月8日,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發起了三地聯合調查,與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市場監管局就上述案件實行長三角協同查處。     經查明,2021年1月26日,彌富上海公司在其開設的“元力參堂官方店”淘寶店中銷售了“人蔘植物飲料元力參堂人蔘枸杞飲248ml*6瓶裝”50件,單價240元/件,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5日,產品標籤配料表為:水、結晶果糖、赤蘚糖醇、人蔘(人工種植)、枸杞、天麻、黃精、覆盆子、檸檬酸、檸檬酸鈉、維生素C、D-異抗壞血酸鈉、食用香精;“人蔘飲料植物飲料元力參堂 人蔘VC飲248ml*6瓶裝”50件,單價為198元/件,生產批次為2021年1月26日,產品標籤配料表為:水、結晶果糖、赤蘚糖醇、海藻糖、人蔘(人工種植)、枸杞、天麻、黃精、黃芪、檸檬酸、檸檬酸鈉、維生素C、D-異抗壞血酸鈉、食用香精。上述兩款產品均為彌富上海公司委託彌富浙江公司生產的普通食品,貨值金額為21900元,無違法所得。根據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市場監管局的調查,尚未查見彌富浙江公司生產的上述兩款飲品中添加“天麻”或者“黃芪”。據此,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對彌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銷售的涉案食品,以食品標籤內容與實際不符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四
  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黃某某經營未經檢驗檢疫凍品系列案     2020年底,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在組織對轄區某酒店開展進口冷鏈食品執法檢查中,發現一箱全英文標籤的波蘭產冷凍鵝掌。經查,發現該箱鵝掌的波蘭生產商未在“進口肉類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名單”內,確定為無合法來源的進口冷鏈食品。執法人員通過索證索票開展線索溯源排查,於2021年1月12日對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的某冷庫進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庫庫房內查獲無合法來源、未經檢驗檢疫的鴨翅、鴨掌、鵝翅、鵝掌等進口冷鏈食品1279箱,總重19.045噸;1月20日對無錫市惠山區堰橋鎮的某冷庫進行突查,查獲黃某某經營庫存的13592箱、169.19噸無合法來源、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冷鏈食品。     經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黃某某先後從廣東人林某某、賴某某處購進無報關手續及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的涉案進口冷鏈食品共計191.765噸,貨值181.868萬元,截至案發,已銷售3.53噸,非法獲利0.6176萬元。2021年6月,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王某、黃某某經營未經檢驗檢疫進口凍品行為處以罰沒365.62萬元、沒收188.235噸涉案凍品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銷售無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鮮肉粽案     2021年4月14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王某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882箱鮮肉粽,8卷標籤,標籤上印有“嘉興粽子,品名:鮮肉粽(真空裝、熟制),產品標準代號:SB/T 10377,產品類型:有餡類、蒸煮類糕點,重量/規格:散裝稱量,保質期180天,生產日期:2021年4月15日,生產商:嘉興某齋食品有限公司,委託生產商:嘉興某奇食品有限公司,產地:浙江嘉興”等字樣。經查:2021年4月,當事人通過中間人嘉興某食品有限公司電商負責人林某向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採購鮮肉粽883箱。4月12日,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通過物流安徽專線將鮮肉粽發給當事人。4月13日,當事人收到鮮肉粽882箱(物流途中丟失1箱),準備包裝后在拼多多、淘寶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銷售。鮮肉粽採購價格為3.1元/袋和4.65元/袋。當事人印製的上述標籤未經過嘉興某奇食品有限公司和嘉興某齋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權。     當事人印製虛假生產日期、虛假產地、冒用其他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經營無標籤預包裝鮮肉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鹽城市鹽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882箱鮮肉粽,沒收8卷標籤,罰款88.7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趙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2月,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在農村食品專項整治行動中,根據群眾舉報,及時開展調查,聯合公安機關成功搗毀一個跨區域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團伙。     2020 年11 月至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趙某在明知西布曲明不可添加於食品中的情況下,4次向劉某購買西布曲明(共2.4Kg),夥同杭某於泰州市姜堰區興泰鎮興泰小學西住宿樓三樓東側住宅內,使用模具將含有西布曲明的混合物灌裝至其購買的黃綠膠囊內,趙某另指使陳某使用壓片機幫助其使用水果粉生產壓片糖果,後由趙某、杭某等人將灌裝的黃綠膠囊及壓片糖果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裝成6、8、9、10粒/袋的減肥食品,並銷售給其下線代理10多人,下線代理以1000元至1500元/包進行銷售,銷售區域涉及江蘇、安徽、河南、河北等地。     2021年1月,聯合專案組在江蘇、安徽、河南、河北同步收網抓捕,抓獲犯罪嫌疑人14人,現場收繳西布曲明原料0.25kg,涉案食品、賬冊、壓片機等生產設備若干,涉案金額近1000萬元。該案已於2021年4月6日移交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案例七
  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等人網紅直播帶貨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其在快手平台直播購買的減肥產品無廠名廠址。經送檢,相關產品檢出西布曲明成分。台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聯合深入調查。     經查,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間,王某等人採購西布曲明等原料,製作“酵素”“綠so糖果”“綜合果蔬酵素壓片糖果” 等減肥產品,設立網紅工作室,編劇、拍攝短視頻,並在全國各地通過快手等平台網紅直播帶貨銷售,涉案金額達1億,銷售網絡涉及河南、浙江等22個省。     聯合專案組從網紅主播李某入手,克服原料來源隱蔽、產品流出分散、銷售渠道複雜等重重困難,層層追溯,抓獲犯罪嫌疑人19名,搗毀生產窩點2個、代工工廠2個、銷售公司3個、倉庫3個,查扣涉案糖果壓片10萬餘片及生產包裝設備。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已約談快手平台並責令其整改,提醒消費者停止使用涉案產品。目前,10多個網紅賬號已被封號。      案例八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恭弘=叶 恭弘某某、梁某某涉嫌經營無合法來源豬肚案     2021年5月8日,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恭弘=叶 恭弘某某、梁某某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豬肚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83.89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恭弘=叶 恭弘某某和梁某某從2019年11月開始,在明知沒有入境貨物檢疫檢驗證明等報關手續的情況下從劉某某處購進335箱共計5.025噸無中文標識的烏克蘭進口冷凍豬肚,並存放農村冷庫。購進豬肚后,當事人利用元旦、春節節日,農村集市以及農村辦酒席對豬肚需求量增大,農村地區消費者辨別能力較差的特點,將涉案豬肚以575元/箱不等的價格銷售至農村集市或農村酒席使用,其中有21箱在超過保質期后售出,總計涉案金額20.2餘萬元。     當事人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冷凍豬肚,該豬肚未經檢疫且部分豬肚售出時已經超過保質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未經檢疫的肉類、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多個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總計罰款人民幣383.8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過期冷凍牛肉案     2021年3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對寧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冷凍帶骨嫩公牛後部位肉的行為做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冷凍帶骨嫩公牛後部位肉280袋、處罰款113.2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寧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庫進行檢查,在冷庫中發現一批冷凍帶骨嫩公牛後部位肉,標籤標示“生產包裝日期22.11.2019,保質期12個月,儲存條件氣溫不高於零下18℃且空氣濕度於95-98%,原產國:白俄羅斯”,已超過保質期,同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委託許某從天津某貿易有限公司購入該批冷凍帶骨嫩公牛後部位肉,購入單價34元/kg,購入數量15098.83kg。購入該批牛肉后,當事人以39元/kg的價格向客戶推銷上述冷凍牛肉。總計銷售了582.23kg,其中冷凍牛肉過期之後的銷售情況無法查證,當事人違法經營過期冷凍牛肉的貨值金額共計56.6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的規定,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未經登記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肉製品案     2020年12月23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管局對張某未經登記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檢驗不合格肉製品進行立案查處。     經調查,自2019年8月開始,當事人在未經核准登記及未辦理相關食品經營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在祁縣鎮澮水路北段東側租賃一民房從事牛肉及牛附產品的滷製加工。當事人通過微信等方式購進各類牛肉製品2175公斤,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始終無法提供上述牛肉製品供貨者的經營許可材料及合法有效的檢疫檢驗證明,本案貨值金額54325元。     當事人張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構成未經登記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行為。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沒收相關牛肉製品;2、罰款人民幣271625元。同時,將此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例十一
  安徽省安慶市桐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周某違法銷售冷鏈食品案     2021年1月11日,安徽省安慶市桐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一經營戶銷售的冷凍豬耳現場不能提供檢驗檢疫等證明材料,其供貨商營業執照名稱為當事人“桐城市文昌街道周某冷庫經營部”。執法人員立即趕往周某冷庫經營部,庫內所有食品均不能提供檢驗檢疫等證明材料。安徽省安慶市桐城市市場監管局當即對周某涉嫌違法銷售冷鏈食品進行立案查處。     經調查,當事人2020年7月至9月在外地從不明身份的流動攤販處收購豬肚、豬耳,共計400公斤,購入后清洗、分裝、冷凍。至案發時止,當事人自行收購分包的冷凍豬耳貨值金額15687元,違法所得2755元。上述產品經檢驗合格。     2021年1月14日,桐城市市場監管局將當事人涉嫌銷售來源不明、未經檢驗檢疫肉類案件線索通報給桐城市公安局。2021年1月15日,桐城市公安局依法對周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2021年2月2日,桐城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755元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139.6公斤;3、罰款人民幣376488元;4、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案例十二
  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謝某經營未履行進口冷鏈食品報備和集中監管規定的食品案     2021年5月7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對謝某涉嫌經營未履行進口冷鏈食品報備和集中監管規定的食品案進行立案查處。     當日上午,該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進口冷鏈食品專項檢查時,在謝某經營的冷庫內發現54箱(879.92公斤)冷凍豬后筒骨等進口冷鏈食品。該單位現場未能提供上述進口冷鏈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明及出庫證明,也未能提供上述進口冷鏈產品進貨報備、屬地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等材料。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進口冷鏈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經衛生健康部門檢測,上述進口冷鏈食品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經調查,上述進口冷鏈食品均是2021年4月份從南京採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明齊全。謝某採購上述進口冷鏈食品時,未按照馬鞍山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的《關於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運行管理公告》要求,執行提前報備制度、實行集中監管倉統一處置。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冷鏈物流衛生規範》(GB 31605-2020)“3.6當食品冷鏈物流關係到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及時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採取相應的預防和處置措施,…防止與冷鏈物流相關的人員、環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要求。涉案貨值金額16167.6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構成經營其他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該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進口冷鏈食品54箱(879.92公斤);2、罰款人民幣80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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