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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平台登錄_香格里拉市XX葡萄酒銷售部經營標籤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6日,因當事人向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採集表8》,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到達香格里拉市XX葡萄酒銷售部對其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時,在其租用場所內發現了壓塞機1台,灌裝機1台,貼標機1台,貼標機上還放着印有大地雅歌生產日期為2019/10月、灌裝日期為2021/4月的標籤,當事人承認以上設備為其所有。同時在其儲存場所發現6批次產品,其中5批次產品商標显示生產商為XX酒業有限公司(4批次產品標籤显示出品商為XX葡萄酒有限公司),1批次無標籤產品,但當時以上葡萄酒被迪慶州中級人民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故我局未對具體產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2022年5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陪同下對葡萄酒進行了清點。2022年6月28日,我局因該案件涉嫌犯罪,依法將該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公安局。2022年08月23日,我局收到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2022年8月29日,我局對涉案財物進行了查封,並立案進行調查。     經查,我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4批葡萄酒上的標籤標註的生產商為西藏XX酒業有限公司,生產地址為西藏芒康縣納西鄉,生產許可證號為SC11554032800021,出品商為雲南XXX葡萄酒有限公司,並在標籤左半對該品牌進行了描述。描述內提及“之後在海拔3300米的香格里拉市,在土罐中進行發酵釀製而成”。經我局核實,該標籤上的出品商“雲南XXX葡萄酒有限公司”並未登記註冊,根據對當事人海XX的詢問調查,該葡萄酒也不是在香格里拉市發酵釀製,其生產過程在西藏芒康。     經過一系列的調查,發現我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4批葡萄酒均為當事人自行貼標銷售的。截止2022年5月31日,當事人自行完成貼標的葡萄酒合計貨值金額為338100元。當事人銷售自行貼標的葡萄酒所得合計48600元。當事人在我局調查期間開展了召回,截止2022年9月16日,當事人召回了合計47400元的葡萄酒,故違法所得為1200元。     綜上,當事人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鑒於當事人在我局調查時积極配合調查,同時在我局調查期間积極召回產品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已深刻認識到錯誤,积極改正,結合教育與處罰並重和過罰相當原則,結合我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會,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行為,同時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4個批次葡萄酒;2.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貼標機1台;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00元;4.並處貨值金額0.3倍的罰款人民幣101430.00元;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溫馨提示:     請廣大經營者依法經營,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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