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國際貿易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進口商品出現在我們眼前,在滿足消費者多元化消費需求的同時,也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提出了更高要求。有無核對確認供貨商的資質,有無留存進口商品的合法來源證明材料,有無建立進口商品進銷貨檔案或記錄……?這些都是經營者規範經營進口商品的必要條件。 案情介紹 前不久,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轄區內一家水果經營店銷售的進口榴蓮外包裝無中文標籤、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認為該水果經營店涉嫌違規銷售進口水果。接到線索后,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立即展開核查。經初步核查,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該水果經營店涉嫌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水果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該店負責人自稱被舉報榴蓮系其從嘉興水果批發市場一批發商處採購,但一直未能提供該榴蓮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截至案發時,該店已將採購的該批次榴蓮(5個)售罄,產生違法所得500餘元。據此,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處罰依據 《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八條:單位或者個人經營進口貨物,應當索要或者複製進口貨物的合法來源證明,建立憑證檔案以及進貨、銷售記錄製度。進口貨物的合法來源證明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本規定所稱的進口貨物合法來源證明,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納稅憑證、商業單證、運輸單證、依法拍賣成交確認書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合法來源的材料。 第九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 第九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的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是指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被行政執法部門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或者行政執法部門同意的延長期限內,對其所運輸、儲存、銷售的進口貨物不能出具合法來源證明,但無法按照走私違法犯罪查處的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同意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的,由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進口貨物和專門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同時違反食品安全、藥品、煙草專賣、動物防疫、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管理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案件提醒 隨着人們生活品質的不斷提升,進口商品的需求也在不斷加大。在此,我們提醒廣大銷售者要依法合規經營進口商品,切勿貪圖盈利,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商品;消費者在購買時也要仔細甄別,或可要求銷售者提供進口商品的合法來源證明材料,避免自己上當受騙。
華宇登錄_以案說法丨進口商品一定安全嗎?這類經營行為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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