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6日,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商務領域經營者使用、報告一次性塑料製品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二〇二三年 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實施。2020年11月30日發布的《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61號)(以下簡稱《辦法(試行)》)同時廢止。《辦法》新增的內容較多,且針對《辦法(試行)》實施過程中不明確的部分在法規條款中進行了明確,提出更為細化要求。為幫助大家了解《辦法》的規定和變化,食品夥伴網將《辦法》和《辦法(試行)》進行了比對解讀,以供行業參考。以下為主要變化,變化詳情請查看《辦法》與《辦法(試行)》比對錶。
01
對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行為和報告行為的要求進行區分 《辦法》對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行為和報告行為的規範要求有所區別。 規範主體不同:使用行為規範的是商品零售、电子商務、餐飲、住宿、展覽等五類主體;報告行為規範的是零售場所開辦單位、电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外賣企業等三類主體。 規範行為不同:使用行為規範的是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具體執行國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製品的要求),報告行為規範的則是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不區分是否可降解。
02
明確報告主體報告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情況的口徑必須前後保持一致 一次性塑料製品填報的統計方式也是之前實施過程中疑問比較多的部分。針對這個問題,《辦法》予以明確,各報告主體報告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情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使用量”“銷售量”或“採購量”中擇一統計報告,口徑必須前後保持一致。
03
細化商務領域經營者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行為具體規範性要求 《辦法》明確,商品零售、电子商務、餐飲、住宿、展覽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規定。 商品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並通過設置替代產品售賣裝置,提供購物筐、購物車租賃等方式減少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电子商務經營者,要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推廣電商快件原裝直發。电子商務平台,應制定鼓勵平台內經營者減少快遞包裝和外賣環節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的平台規則。餐飲經營者,提供打包或外賣服務時,應合理選用替代產品或合規的一次性塑料製品。住宿經營者,按國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製品使用有關規定,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塑料製品。展館經營者,應通過展覽活動主辦單位告知參展單位等國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製品使用相關規定。
04
規範商務領域經營者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的報告行為 《辦法》將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報告在系統中進行在法規條文中予以明確,確定報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報告應於當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報告應於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明確報告主體報告一次性塑料製品的時限等內容,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电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外賣企業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購物袋、快遞塑料包裝、一次性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05
增加了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的相關要求 《辦法》增加監督管理的內容,增加主管部門對報告主體執行國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製品的要求。明確主管部門針對回收報告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的監管方式和要求,將監督對象應履行的職責作為監管檢查的重點內容。
06
增加處罰條款 針對違反禁止、限制使用塑料製品及使用、回收報告規定的行為,明確相應法律責任及處罰依據。
07
明確報告內容動態調整的原則、實施細則的制定、解釋權限。 考慮到禁限塑令是動態的規定,未來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要求可能會發生變化,《辦法》明確一次性塑料製品報告範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動態調整, 《辦法》明確省級主管部門可以制定適宜當地情況的具體要求,為省級部門落實《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提供法規支持。對於辦法的解釋職權,明確由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進行解釋。
《商務領域經營者使用、報告一次性塑料製品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二〇二三年 第1號)與《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61號)比對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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