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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註冊_鹽城市公布制止餐飲浪費典型案例(第一批)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局關於深入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的部署要求,鹽城市市場監管系統堅持執法監管和教育引導相結合,不斷強化經營主體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帶動全社會形成文明用餐、節約為榮、浪費可恥的良好氛圍。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東台唐洋分局查處當事人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3月29日,東台市市場監管局唐洋分局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東台市市場監管局唐洋分局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立即進行整改,在其經營場所內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並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02
  射陽局查處某漁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案     4月3日,射陽縣市場監管局海通分局對某海鮮館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以“滿300打折”方式誘導3位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射陽縣市場監管局海通分局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4月10日,射陽縣市場監管局海通分局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開展複查,發現當事人仍然以“滿500打折”方式誘導9位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針對當事人拒不改正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射陽縣市場監管局海通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目前案件已調查終結。     03
  東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飯店設置最低消費額案     2022年11月24日,東台市消費者趙某在某飯店預定8人用餐,飯店負責人為其制定了最低消費158元每客的菜單,后實際用餐人數是6人,並減少了兩個菜品。結賬時,飯店負責人表示實際用餐人數比預定的少了2人,實際消費數額未達到包間“最低消費”標準,依然按預定的8客、每客158元價款收費,合計收費1264元。     趙某向東台市市場監管局投訴后,執法人員對投訴情況進行了調查。飯店設置“最低消費”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且誘導消費者為了滿足“最低消費”而超量點餐,涉嫌違反《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因飯店系初次違法,東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向飯店下達了《當場處罰決定通知書》,責令飯店進行改正,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飯店負責人認識到其行為不當立即整改,退還趙某500元價款,並承諾不會再發生類似情況。     04
  建湖局查處某餐飲店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2023年3月20日,建湖局執法人員在對位於縣城向陽西路24號和京城國際S-1幢的兩家餐飲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兩家餐飲店均存在在店堂及包廂內未張貼反食品浪費的宣傳標語、標識,點菜單上沒有提醒顧客適量點餐的內容。     顧客點餐時服務人員未提醒客人適量點餐,反對浪費等問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二)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兩家餐飲店作出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05
  鹽南局查處某餐飲店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購物中心內的某餐飲服務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相關標識,多個已結束用餐的餐桌上擺放着較多剩飯剩菜。     經核實,當事人在顧客點餐時,也未有員工提示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因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在自助餐廳,執法人員要求經營者要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提供不同規格的餐具,並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執法人員建議,餐飲服務單位將制止餐飲浪費納入員工培訓,积極推行N-1點餐、推廣“小份菜”“半份菜”,將制止餐飲浪費的理念和要求體現到餐飲服務各個環節。
  06
  大丰南陽分局查處某酒店未採取措施造成明顯浪費案     2023年4月11日,大丰南陽分局在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中,對某緣門酒店、某軒大酒店和某煌酒店有限公司三家酒店用餐包廂進行餐后檢查,發現部分餐桌上仍存有不少米飯、麵食、肉類、時蔬及海鮮等剩餘,造成明顯食品浪費。     經該局查實,三家酒店經營場所內均未設置反食品浪費標識及適量點餐提示提醒,服務人員也未及時提示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防止食品浪費。     三家酒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07
  濱海局查處某餐飲店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13日,濱海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濱海縣東坎街道某酒樓和濱海縣東坎街道某麻辣香鍋店未在就餐區、操作間、收銀台等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籤標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規定,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大隊依法對當事人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對餐飲服務者起到了警醒作用。      08
  東台安豐分局查處某餐飲店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案     3月30日,東台安豐分局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且無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安豐分局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09
  射陽四明分局查處某餐飲店誘導誤導超量點餐案     4月6日,射陽縣市場監管局四明分局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餐廳內餐桌上有較多食物剩餘浪費現象,經核查當事人存在誤導、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射陽縣市場監管局四明分局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4月11日,射陽縣市場監管局四明分局再次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餐廳內餐桌上仍有大量食物剩餘浪費現象,經核查,當事人存在誤導、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射陽縣市場監管局四明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鹽城市場監管提醒     勤儉節約、愛惜糧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們將持續加大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力度,豐富宣傳形式,督促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提倡光盤行動。希望廣大市民從自身出發,珍惜每一餐飯菜,節約每一粒糧食,共同營造反對浪費、厲行節約的社會氛圍。     供稿:市局執法稽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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