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瀘西法院對被告人朱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同時宣告禁止令。這是瀘西法院在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首次發出的禁止令。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旺芽”無根豆激素添加到黃豆芽中進行生產並銷售給方珀經營,同年10月27日國家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對方珀銷售的黃豆芽進行抽樣檢測,檢測出黃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納0.31mg/kg。2021年2月朱雲春又使用“旺芽”無根豆激素添加到黃豆芽中進行生產,同月26日,瀘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朱某某生產點的豆芽進行抽樣檢測,檢測出黃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納0.226mg/kg,並在生產點查獲“旺芽”無根豆激素210支(2ml/支)、黃豆芽120公斤、綠豆芽60公斤等物品。經雲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朱某某所使用的“旺芽”無根豆激素含有4-氯苯氧乙酸納20950mg/kg。4-氯苯氧乙酸納系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 瀘西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在生產、銷售的豆芽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积極繳納罰金,悔罪表現較好,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於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前述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將會面臨被撤銷緩刑、執行原決刑罰的後果。禁止令的發出,在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時,也貫徹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起到了保障和強化緩刑的適用效果,也可以從源頭上防止犯罪人員再有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表示服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華宇註冊地址_瀘西法院發出首例食品安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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