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以“四個最嚴”為根本遵循,結合“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深入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鐵拳”行動,重拳出擊,着力查辦一批群眾身邊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 第二批10個典型案例涉及“經營違禁河魨魚”“非法添加藥品”等,今天為大家公布前五個典型案例。 01 廣州品牛閣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河魨魚食品案 10月20日中午,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向陳某等4名顧客提供餐飲服務,菜品包括雞浦魚煲蘿蔔絲湯、豬肉煲、金古魚等。其中雞浦魚煲蘿蔔絲湯使用河魨活魚為原材料,由當事人員工宰殺后加工製作。食用上述菜品后,陳某等4人出現身體不適,經廣州市番禺區疾病預防中心調查后初步認定,不適癥狀屬於進食河魨魚引起的食物中毒。 當事人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河魨魚菜品,其行為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規定,且當事人違法經營行為已造成人員食物中毒的危害後果。鑒於當事人已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番禺區市場監管局於10月25日將該案移交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02 畢某某涉嫌生產經營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對當事人畢某某住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用於銷售的賽維娜金裝膠囊1934粒、賽維娜紅裝膠囊272粒,存放有鐵殼塑料薄膜封口機2台、賽維娜膠囊包裝袋4.76萬個、防偽標識3500個。經快速檢測,2種膠囊“西布曲明”等項目呈陽性,涉嫌含有非食用物質。執法人員依法對原料、成品及設備採取查封、查扣行政強制措施並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賽維娜金裝膠囊、紅裝膠囊生產加工活動,且產品檢驗出“西布曲明”成分;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渠道,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通過線上線下渠道進行銷售。 根據《關於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西布曲明製劑及原料葯的通知》(國食葯監辦〔2010〕432號),西布曲明製劑和原料葯自2010年10月30日起在我國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1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畢某某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03 廣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花生食品及未記錄出廠檢驗信息案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部門通報的廣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食品在流通領域抽檢不合格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的花生食品,大腸桿菌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0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為不合格食品,當事人共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甜酒味花生”150包、“奶油味花生”600包,涉案貨值2455元。同時,當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未如實記錄生產、銷售、出廠檢驗信息等違法行為,且一年內3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禁止5年從業食品生產經營的決定。 04 廣州市長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9月15日,增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廣東潮州市市場監管局楓溪分局的移送線索,反映廣州市長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蓮蓉味月餅”“豆沙味廣式月餅”鈉項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要求。9月16日,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持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於2020年12月1日因設備布局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及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被行政處罰1.5萬元;2021年3月31日因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被沒收違法所得3元及行政處罰5萬元;2021年4月22日因生產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芒果Q果”和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南乳餅”,被行政處罰3.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62.3元和責令停產停業3日。 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到吊銷許可證”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食品安全法》,對當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從業限制。 05 江某某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經營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案 2021年1月,根據白雲區市場監管局移交的線索,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突擊檢查位於花山鎮龍南路的某米粉廠時發現,其存在未取得生產許可擅自從事濕米粉生產經營活動。對該米粉廠的無證生產行為,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生產設備和行政處罰42.89萬元。 調查中,執法人員發現涉案米粉廠當事人與經營場所出租方江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江某某於2019年3月25日明知該米粉廠未取得濕米粉的生產許可,但仍持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共收取租金6.08萬元。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江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8萬元和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華宇註冊_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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