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間,冷某某(某保健品店的經營者)在明知金牌瑪卡、珍品偉哥、黃金5000等保健品中摻有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分三次銷售給某超市(王某該超市的經營者)40盒金牌瑪卡、120盒珍品偉哥、1盒黃金5000。后王某在明知上述物品不允許銷售的情況下,仍在其超市內拆裝零售。經檢驗,金牌瑪卡、珍品偉哥、黃金5000等保健品都含有非法添加物質西地那非。被告人王某將部分藥品售出,銷售金額人民幣210元,獲利人民幣60元;被告人冷某將部分藥品售出,銷售金額人民幣870元,獲利人民幣370元。 裁判結果:一審綏中縣人民法院(2020)遼1421刑初360號刑事判決,判處:一、被告人冷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三、追繳被告人冷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70元,追繳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0元;四、禁止被告人冷某某、王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從事銷售藥品行業;五、在案10盒金牌瑪卡、27盒珍品偉哥、7盒黃金5000及24粒無包裝白色膠囊,依法予以沒收。宣判后,冷某某、王某向二審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該院審理過程中,兩人申請撤回上訴。二審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遼14刑終305號刑事裁定,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準確,裁定準許冷某某、王某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故意往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銷售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的行為,至於銷售後有無具體危害後果的發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案的典型意義是本案並未出現具體危害後果,且犯罪數額不大,但被告人仍受到了刑法的制裁,具有顯著的震懾效果。民以食為天,本案的辦理有效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保證了民生之本,規範了保健品市場的環境。 供稿:刑事審判第二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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