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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平台網址_涉及鮮花餅、散裝白酒等!昆明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1民生領域行動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2021年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以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案件查辦為重點,結合2022年“元旦·春節期間”市場監管專項整治,查處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案件,營造放心安全的消費環境,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現將第八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雲南昆明官渡查處銷售侵犯本地知名品牌鮮花餅案     2021年3月11日,根據記者提供的線索,昆明市官渡區川立副食經營部有銷售侵權商品行為。2021年3月13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銷售標示“嘉雲華”註冊商標圖案鮮花餅出售,突出使用了“嘉華”註冊商標圖案,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進一步調查取證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的鮮花餅21袋、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昆明美梵醫療美容有限公司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1年9月23日,市場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對“昆明美梵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於當事人經營場所的手術室治療車下層內查獲過期醫療器械:過期醫用“鈍針”1支;“一次性使用無菌手術刀片”112片;“一次性使用輸液器帶針”1 袋。執法人員按規定對該過期醫療器械採取行政強制扣押措施,並於同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且沒有完整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40000元。     三、昆明市晉寧區滇水酒坊(李明)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白酒案     2021年5月10日,昆明市晉寧區滇水酒坊生產了散裝包穀酒100升、高粱酒100升。2021年7月1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昆明市晉寧區滇水酒坊生產的散裝白酒進行監督抽檢,經昆明海關技術中心檢驗,檢驗結論均為:“經抽樣檢驗,總酯(以乙酸乙酯計),乙酸乙酯項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雲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雲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7000元。     四、晉寧晉城唐瓊英酒房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白酒案     2019年5月15日晉寧晉城唐瓊英酒房生產散裝苦蕎酒20L、包穀酒200L。2021年7月1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散裝白酒進行監督抽檢,經昆明海關技術中心檢驗,苦蕎酒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總酸(以乙酸計)項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雲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甲醇項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包穀酒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總酸(以乙酸計)項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雲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雲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7000元。     五、昆明市晉寧區可美意食品廠涉嫌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1年7月23日,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德欽縣友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可美意”糖水櫻桃罐頭(生產廠家:昆明市晉寧區可美意食品廠、生產日期:2021年4月16日)進行抽檢,經雲南雲測質量檢驗有限公司經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胭脂紅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1年8月2日,雲南省麗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永勝縣片角鎮豪樂購物廣場百貨專櫃銷售的“可美意”櫻桃罐頭(生產廠家:昆明市晉寧區可美意食品廠、生產日期:2021年7月1日)進行抽檢,經雲南雲測質量檢驗有限公司經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胭脂紅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參考《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沒收違法所得91.4元;     2.罰款20000元。     六、昆明榮恩婦產醫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擅自配製中藥製劑案     2021年8月19日,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昆明榮恩婦產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查獲密封袋裝的未標明藥品具體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等的粉末狀藥品3種,包裝袋上僅標識有“1號方 重量:130g”、“2號方 重量:130g”、“3號方 重量:130g”,其中“1號方”藥品231袋,“2號方”藥品383袋,“3號方”藥品152袋。     經調查取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構成未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擅自配製中藥製劑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如下減輕處罰:     1.沒收中藥製劑766袋即“1號方”中藥製劑231袋、“2號方”中藥製劑383袋、“3號方”中藥製劑152袋;     2.罰款80000元。     七、昆明瑞良塑料製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1年9月9日,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昆明瑞良塑料製品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用的三台起重机械未能提供有效的檢驗合格報告,同日立案調查。     經查,涉案的電動單梁起重機檢驗有效期為2021年6月30日止,當事人至2021年9月9日查獲時仍在繼續使用上述三台起重机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20000元。     八、雲南佳爾樂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軍服仿製品案     2021年10月28日,盤龍區市場監管局與雲南省軍區警務辦公室聯合開展“守護戎裝”專項行動,對轄區涉嫌銷售仿製軍服的雲南佳爾樂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07式編織外腰帶5條,木盒將軍精品腰帶2條,紅紙盒將軍腰帶2條,綠紙盒將軍腰帶2條,中國空軍眼鏡1副。     上述產品涉嫌違反《軍服管理條例》的規定,執法人員隨即對上述涉案物品採取行政強制扣押措施,後由雲南省軍區保障局鑒別,該批物品為“仿製軍服或印製有軍隊標識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相關軍服仿製品;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元;     3.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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