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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平台網址_2021年海南省市場監管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1年,海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和市縣綜合執法部門緊緊圍繞市場監管總局確定的打擊重點和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明確的自選動作,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以案件查辦為抓手,切實解決民生訴求,以實際行動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進一步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海口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海南遞鮮勃貿易有限公司銷售標籤不符合規定且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農產品案     案情簡述:     自2020年以來,海南遞鮮勃貿易有限公司從雲南、山東、定安和澄邁等省內外渠道購進國產牛肉原料,從海口、廣州等渠道採購進口凍牛肉原料,經切割、稱重、分裝加工成盒裝牛肉,通過線上線下渠道批發零售。其中,通過多多買菜、美團優選、橙心優選等三個線上平台銷售的盒裝牛肉加貼了食用農產品標籤,標註有“產地:海南”、“產地:海口”、“產地:海南昌江”等內容,與實際產地不符,銷售金額7357145.98元。另外,通過多多買菜平台銷售的由進口凍牛肉原料加工而成的盒裝牛肉,標籤標註“生產日期”為分割當天的日期,與進口凍牛肉外包裝標註的實際生產日期不符,銷售金額110000元。當事人上述兩項行為違法所得合計217591.15元。當事人還存在分裝銷售進口凍肉類產品未在包裝上保留原產品全部信息、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未按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及銷售記錄製度等違法行為。     處理決定:     當事人加工牛肉時標註虛假產地、虛假生產日期以及分裝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未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第十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2021年10月28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17591.15元,3.罰款1890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2107591.15元。      案例2.儋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儋州溫皇學校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簡述:     2021年6月5日,儋州溫皇學校食堂員工不規範操作造成致病菌污染食物,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造成39名學生發生食源性疾病,違法所得為5800元。另查,該校食堂在經營管理中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各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多年未更新,使用未經消毒的容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學校食堂加工餐飲食品存在生熟不分、在粗加工區加工熟食的情形。     處理決定:     當事人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儋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5800元,罰款10萬元;2.對該校校長尹某罰款6萬元;3.對該校後勤部主任、食品安全管理員韋某罰款3萬元。      案例3.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查處瓊海康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油案     案情簡述:     瓊海康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兩批次食用調和油經檢測,結果為不合格。2021年9月8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了上述兩批次食用調和油222瓶,產品貨值金額共計4558元,銷售和自用31瓶,銷售金額538元,違法所得538元。     處理決定: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調和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調和油的違法行為。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191瓶食用調和油,2.沒收違法所得538元,3.罰款75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75538元。      案例4.海口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海南永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實際小於其標註的凈含量的芝麻油案     案情簡述:     2021年8月3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海南永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定量包裝食品計量要求的“調味香芝麻油”進行調查。經查,海南永豐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6日生產了定量包裝商品實際小於其標註的凈含量的調味香芝麻油240瓶,在2020年12月21日生產了上述不合格調味香芝麻油432瓶,共計672瓶。上述食用芝麻油已經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9612元。     處理決定:     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調味香芝麻油”定量包裝食用油的平均實際含量小於其標註凈含量,其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處以該批調味香芝麻油貨值金額1倍罰款,即處以9612元罰款。      案例5.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查處海南錦能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經營偽劣電纜案     案情簡述:     2021年5月19日,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對海南錦能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位於海口市石塔村石塔南路的倉庫進行檢查,現場扣押涉嫌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1盤銅芯電纜、18盤架空線纜以及51盤卷裝鋁塑線,並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上述被扣押的不同品牌電線電纜中,不合格電線電纜共計11629米,合計貨值金額為71667.3元,違法所得960元。另外,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不合格電線電纜的購銷合同、進銷憑證以及相關出廠合格檢驗報告。     處理決定: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線電纜,且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於“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上述不合格的電線電纜,2.沒收違法所得960元,3.處不合格電線電纜貨值金額71667.3元3倍的罰款215001.9元。以上罰沒款合計215961.9元。        案例6.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夏某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述:     2021年7月1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線索,對瓊海市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的國際醫學產業中心項目工地進行檢查,發現該項目使用涉嫌侵犯“科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衛浴產品15個(11個拖把盆和4個洗臉盆),項目承包人夏某某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該局依法將上述商品予以查封,並立案調查。經查,上述商品標有“KOHLER”標識,無生產商相關信息,為侵犯“科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通過網上購買上述產品的價格明顯低於“科勒”正規廠家的報價。當事人經營上述兩種商品的違法金額共計10080元。     處理決定:     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共計15個,2.罰款50000元。      案例7.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褚某某不執行政府定價代收電費案     案情簡述:     三亞市褚某某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負責三亞市天涯區紅旗街38號港灣公寓代收代繳電費期間,存在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多收金額為75722.19元。     處理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涉嫌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沒收未退還的違法收取的費用75722.19元,並罰款75722.19元。      案例8.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海南中油深南石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萬寧龍滾加氣站未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案     案情簡述:     2021年7月22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南中油深南石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萬寧龍滾加氣站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2021年7月12日前的車用氣瓶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該局決定立案調查。經查,2021年7月6日,當事人在對車用氣瓶(氣瓶編號:CP1000D-20098-077)充裝天然氣240.29kg,充裝時當事人未嚴格實施《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要求,未對氣瓶進行檢查,也沒有填寫檢查記錄。     處理決定:     當事人在車用氣瓶充裝過程中,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海南椰城之星物流有限公司運輸禁止名錄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製品案     案情簡述:     2021年3月10日,三亞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三亞市吉陽區師部農場路的三亞物流聯盟查獲一批塑料袋,數量共95包。隨後,該案移送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調查。經查,涉案的塑料袋由海南椰城之星物流有限公司運輸至三亞,共95包(重量1900Kg),貨值2.6萬元,材質為PE-HD,屬於《海南省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製品名錄》的產品。     處理決定:     當事人在海南省內運輸禁止名錄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製品,其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製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製品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95包(重量1900Kg),2.罰款50000元。      案例10.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三亞海棠灣聚軒閣海鮮店欺詐消費者案     案情簡述:     2021年6月13日,根據網民反映情況,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三亞海棠灣聚軒閣海鮮店涉嫌存在對顧客購買的海鮮進行掉包一事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顧客點餐消費的過程中用死的海鮮產品替換顧客點的鮮活海鮮產品,掉包海鮮產品共計12次,涉及波士頓龍蝦等7個海鮮品種,銷售金額共計3610元,違法所得共計1605.6元。     處理決定:     當事人通過調包海鮮的方式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欺詐行為。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605.6元,2.處以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共計人民幣16056元,3.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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