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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平台網址_天津市人民醫院未取得涼菜經營許可從事涼菜經營活動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156號     當事人:天津市人民醫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20000735468202G     住所:天津市紅橋區芥園道190號     法定代表人:高明     2021年9月3日,依據《天津市市場監管系統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方案》文件,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於天津市紅橋區芥園道190號的職工食堂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不包含涼菜制售,而當事人在職工食堂牆面上貼有標示“自製拌菜5款”字樣的《菜單價格表》,未發現有正在製作加工涼菜的場景。在當事人使用的辦公電腦中發現,含有涼菜菜單明細、每周涼菜菜品等信息的电子文件夾。執法人員製作現場筆錄,提取部分書證材料和电子數據材料,並拍攝相關視頻及照片。2021年9月10日,本委予以立案,執法人員對該院食堂相關負責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委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未取得涼菜經營許可從事涼菜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1年10月20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不包含涼菜制售,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間,當事人制售涼菜2200份,單價2元/份,貨值金額4400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天津市人民醫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涼菜菜單明細表、菜單記錄複印件、涼菜售賣情況說明、信用中國官網查詢截圖打印件、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說明。     2021年10月27日,本委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14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委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無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也無從重行政處罰情節,予以適中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84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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