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台灣地區“農委會”發布農漁字第1101348847號、1101348842號通知,分別擬修訂“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與“美露鱈進口應遵行事項”,意見反饋期為60日。其中,前者主要修訂內容為: (1)為確認所進口的魚翅是合法捕撈,避免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行為的魚翅進入台灣地區市場,修訂申請進口應附的文件 (2)為確保鯊魚魚翅來源非屬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的漁撈行為,修訂有關捕獲魚翅的漁船條件; (3)考慮到魚翅進口的航程需求,新增核準的期限及申請要件。後者主要修訂內容更為:為加強查核美露鱈捕撈漁船、捕撈區域等,及對於經第三國轉運進口美露鱈貨品的管理,擬增列申請進口美露鱈貨品的廠商應檢附原產國核發的漁獲證明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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