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 食以安為先 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摻不得半點“假” 2021年10月20日,吳興法院審結一起生產假酒案,被告人苑某等18人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五萬元至五千元不等。 並同時適用從業禁止和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苑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類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禁止其餘17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類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件回顧 2020年5月以來,被告人苑某受他人(另案處理)雇傭,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招募被告人楊某、李某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某倉庫內,生產與“牛欄山”品牌註冊商標相同的白酒,並以36元每箱或45元每箱的價格銷往浙江等地。至2020年9月該窩點共生產假冒“牛欄山”品牌註冊商標的白酒共計7.8萬餘箱,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280餘萬元。案發后,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牛欄山”品牌註冊商標的白酒共計764箱,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2.7萬餘元。 吳興法院審理認為,苑某等18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誌,其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和情節以及到案后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同時適用從業禁止和禁止令。
問
什麼是從業禁止? 從業禁止,又稱職業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實施特定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以預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這種措施,是刑法從預防再犯罪的角度針對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規定的一種預防性措施,屬於非刑罰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
什麼是禁止令?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項新規定,是對非監禁刑具體執行方式的創新。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從業禁止和禁止令的適用是為了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公眾安全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同時防止服刑人員再次接觸犯罪誘因,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承辦法官吳文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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