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國慶節將至,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針對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截至目前,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共查辦案件31838件,涉案貨值8754萬元,罰沒款24246萬元,其中蕪湖市局、銅陵市局、馬鞍山市局查辦的3起案件入選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典型案例,蚌埠市局、銅陵市局、滁州市局查辦的4起案件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掛牌督辦,池州市局聯合公安機關查辦的1起重大侵權白酒案件被公安部表揚。為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現公布安徽省民生領域查辦案件“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1.馬鞍山市花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食惠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月餅案 2021年8月3日,馬鞍山市花山區市場監管局對食惠商務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江岸一品香”糖醇類小月餅(豆沙蛋黃)進行抽檢,上述產品的黴菌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麵包》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8月26日,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並依法對涉案商品予以扣押。當事人至案發時共對外銷售涉案食品9.85千克,貨值金額495元,違法所得130.83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等人經營未經檢疫的進口冷凍牛肚案 2021年4月18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冷鏈食品專項檢查時,在一山村凍庫內,發現4名人員正在對一批進口冷凍牛肚更換包裝,總計655箱8.35噸。經調查,當事人稱該批冷凍牛肚是2021年4月7日晚,在南京谷里市場一輛廂式貨車上購買,不能提供該批冷凍牛肚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核酸檢測證明及消毒證明等資料。該批冷凍牛肚為國外進口,沒有中文標籤,經第三方評估貨值金額46.76萬元。 當事人涉嫌無證生產食品、銷售走私食品、經營未經檢疫的冷凍肉製品、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等多種違法行為,經與海關、司法機關溝通,該局於2021年6月8日將案件移送銅陵市公安局。公安機關於7月7日立案調查,對3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目前由銅陵市公安局進一步偵辦中。 3.安慶市潛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四方凍庫涉嫌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製品案 2021年6月16日,潛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四方凍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凍庫內有6個品種進口冷鏈食品未進行報備,其中1個肉類製品未能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消毒記錄證明和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等合格證明文件。經查,該批無中文標籤標識的進口肉類製品,為當事人於2021年6月10日通過微信從合肥沈某處購進,計114.4千克,貨值金額5262.4元。 當事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肉類製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2021年6月22日,潛山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並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未經檢疫的肉類;2.罰款15000元。同時,當事人經營進口冷鏈食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備,其行為涉嫌違反潛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啟用潛山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的通告》的規定,該局於6月23日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匯恆鮮肉經營部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豬肉案 2021年8月10日,根據群眾舉報,池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冷鮮肉批發市場進行聯合檢查。在匯恆鮮肉經營部發現正在經營的豬肉15片,現場稱重共計527.7千克。豬肉的酮體未見檢驗檢疫標誌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當事人不能提供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及合法來源信息。 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肉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2021年8月10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涉案肉品送相關檢驗機構檢測,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執法人員將徹底追查同批豬肉的來源及流向,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5.宣城市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小二日雜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1年3月30日,根據舉報,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涇縣小二日雜店進行現場檢查,在倉庫發現侵犯“劍南春”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疑似劍南春濃香型白酒。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侵權白酒系從某網絡平台網店進貨(案發時該網店已停業),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明其合法來源的進貨票據或其他證明。上述侵權白酒計53瓶,涉案貨值19345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涇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2021年6月4日,該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53瓶侵犯“劍南春”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疑似劍南春濃香型白酒;2.罰款38690元。 6.合肥市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獸葯的豬肉案 2021年6月17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接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對李某涉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獸葯的豬肉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涉案豬肉的供貨者李某從事豬肉批發業務,是合肥經發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豬屠宰場)生豬屠宰戶,長期自行收購生豬,在該屠宰場屠宰生豬,並進行銷售。案發當日李某銷售的豬肉數量為52千克,貨值金額2496元。該批豬肉經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含有不得檢出的國家禁止使用獸葯利巴韋林,檢驗結論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100000元。 7.黃山市黃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俊翔商貿行經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1年5月26日,黃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俊翔商貿行經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進行立案查處。經查,其中1款古井貢酒為他人進店推銷時購進,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涉案白酒數量6款471瓶,貨值金額218987元。 當事人採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和經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黃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6款涉案白酒471瓶;3、罰款218987元。 8.淮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涉嫌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加工血旺案 2021年6月7日,淮南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位於淮南市望峰崗鎮棚戶區一生產血旺的窩點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血旺165千克,液體甲醛1千克。經檢驗,該批血旺中含有甲醛成分。 當事人陳某生產銷售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該局於6月16日將此案依法移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機關於7月8日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9.宿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未經登記從事食品加工、經營未按規定檢疫檢驗肉製品案 2020年12月23日,宿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祁縣鎮澮水路北段路東側某民宅內牛肉加工作坊進行檢查,發現該作坊正在加工牛肉,作坊內有外文標註字樣的標籤及包裝箱。經查,當事人張某在未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2019年8月開始從事牛肉及牛附產品的滷製加工;從2020年4月份開始,購進各類牛肉製品2175千克,無法說明進貨來源和提供合法有效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貨票據、核酸檢測證明及消毒證明等資料。執法人員立即查封涉案牛肉、疑似國外牛產品包裝物標識及生產設施設備,同時通報衛生健康部門,對該批冷鏈食品及包裝物採樣進行核酸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 當事人未經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肉製品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2021年2月1日,宿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相關牛肉製品;2.罰款271625元,並於2月5日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0.阜陽市臨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韋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肉製品案 2021年1月18日,臨泉縣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依法對韋某肉類加工點開展檢查。發現在當事人冷庫及院內存放有無中文標籤標識的進口冷凍肉製品,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進貨票據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疫情防控要求“四證一碼”。執法人員對上述物品進行就地封存,涉案物品計8965千克。執法人員對上述物品進行隨機抽取樣品12組,經檢驗7組樣品檢測出含有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 當事人經營含有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冷凍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臨泉縣市場監管局於2021年2月9日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1.滁州市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萬客歡食品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6月30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萬客歡食品經營部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其貨架上的“m豆”花生牛奶巧克力豆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予以當場扣押。鑒於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該局於2021年6月30日立案調查。經查,上述同期購進“m豆”花生牛奶巧克力豆共有1箱,貨值359.4元。 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同時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0本)》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保質期限的2千克“m豆”花生牛奶巧克力豆;2、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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