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始終是老百姓最關心、最關注的焦點問題。火鍋底料添加“罌粟殼”、保健品添加“西地那非”,水產品重金屬超標、假牛肉等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堅決予以打擊,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現將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01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6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當事人王某某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3月2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聯合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依法對當事人王某某經營的性保健品店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其在售的“K哥”“袋鼠精”“每粒堅”“十鞭鹿茸腎寶”“持久猛男海綿體增長因子”“黃金瑪卡”等6種產品均採用口服方式使用,外包裝標註的適用人群包含“陽痿”“早泄”“陰莖短小”等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進貨來源和銷售記錄,遂依法對上述6種產品進行扣押,並於當日對其立案調查。經對扣押的產品抽樣檢驗,“袋鼠精”“每粒堅”“十鞭鹿茸腎寶”“持久猛男海綿體增長因子”“黃金瑪卡”等5種產品檢出“西地那非”成份。 當事人銷售含有“西地那非”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02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鯉城區陳寧餐飲店、晉江市五里陳寧餐飲店經營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當事人鯉城區陳寧餐飲店、晉江市五里陳寧餐飲店經營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5月9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鯉城區陳寧餐飲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後廚操作台上的一盆火鍋底料中混有帶梗褐色橢圓性狀產品,疑似罌粟殼,現場負責人孫某峰供述上述產品系其自己加入火鍋底料,但對上述產品來源閃爍其詞,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立即協調公安機關,查詢孫某峰的犯罪記錄,發現孫某峰曾非法種植過罌粟;同時對孫某峰親屬進行排查,發現其兒子、兒媳在晉江市經營另一家餐飲店晉江市五里陳寧餐飲店。當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立即聯繫檢驗機構對鯉城區陳寧餐飲店、晉江市五里陳寧餐飲店使用的火鍋底料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送檢的火鍋底料罌粟鹼等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5月18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現場負責人孫某峰自2023年4月15日起在鯉城區陳寧餐飲店使用豆瓣醬、大料(八角、桂皮等乾料)及罌粟殼調製火鍋底料並用於銷售;晉江市五里陳寧餐飲店自2023年5月7日從孫某峰處取得罌粟殼調製的火鍋底料混入普通火鍋底料中並用於銷售。 當事人使用罌粟殼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03
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某某、陳某某、鄭某某銷售摻假摻雜牛肉系列案 2023年3月3日,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當事人吳某某、陳某某、鄭某某銷售摻假摻雜牛肉系列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10月,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日常監督檢查及摸排群眾反映線索,對思明區開平路3個佔道攤位經營者(吳某某、陳某某、鄭某某)銷售的牛肉進行抽樣送檢。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相關肉品主體為豬肉,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遂於2023年1月30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2023年3月3日,經前期深入摸排及充分籌劃,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密切協作,統一行動,抓獲涉及加工、運輸、收購、零售等環節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黃某、姜某及同夥等18人,查獲倉庫1個、零售假牛肉攤點11個,繳獲疑似假牛肉2400餘斤,查扣運輸車輛1部,繳獲殺豬刀等一批作案工具。現初步查明,自2022年以來,犯罪嫌疑人黃某夥同三明市一屠宰場老闆姜某,將屠宰好的母豬肉通過風乾、塗抹牛血等方式冒充牛肉,雇傭司機運至廈門市后,分銷給思明區、湖裡區等地的各牛肉零售點,再由零售點銷往廈門各餐飲店,初查全案資金流水已達1000餘萬元。當事人吳某某、陳某某、鄭某某作為下游零售商一併被立案偵查。 當事人銷售摻假摻雜牛肉的行為時間較長、貨值較大,已涉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04
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莆田市城廂區香邦酒樓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緬甸蟹案 2023年3月3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莆田市城廂區香邦酒樓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緬甸蟹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254元,罰款2.615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24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當事人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緬甸蟹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緬甸蟹鎘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11月29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以112元/公斤的價格從上游供應商購進緬甸蟹17.5公斤,共計1960元。除抽檢的2公斤,其餘15.5公斤經過加工以260元/公斤全部售出。截至案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緬甸蟹貨值金額4254元,違法所得4254元。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緬甸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
05
寧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鼎市村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1月3日,寧德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福鼎市村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630元,罰款10萬元,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定代表人林某,食品安全管理員林某某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12日,寧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申請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福鼎市村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即食海蜇一案的請示》,對相關材料進行核查,並於當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受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委託生產的海蜇霸(酸甜味)、海蜇絲(麻辣味)、海蜇霸(酸甜味)等食品,銷往全國各地,被多地市場監管部門抽檢,經各地多個檢驗機構檢驗,該批食品菌落總數項目均不合格,且均溯源反饋至福鼎市市場監管局;當事人生產該批食品成本為2.5元/包至3元/包不等,以3元/包至4元/包不等的價格售出;截至案發,當事人生產經營涉案食品貨值金額3630元,已全部售出,違法所得3630元;此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多批次產品因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曾被福鼎市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2次。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且當事人多次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行政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寧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
06
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鼎市好福巷餐飲店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米粉案 2023年2月15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將當事人福鼎市好福巷餐飲店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米粉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10月31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米粉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該樣品檢驗項目為“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g/kg”,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檢驗結果為“0.529”,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該檢驗結論有異議,提出複檢申請。經複檢,仍然不合格,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購進涉案批次米粉后加工炒製成炒米粉,以按份裝盤計價方式售出,60斤米粉經炒制后共計售出180份,每份售價4元,銷售金額總計720元。經專家組認定,該批米粉的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嚴重超出標準限量,如長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當事人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已涉嫌犯罪,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華宇平台登錄_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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