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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登錄_答覆|通過跨境零售進口的保健食品是否仍視為保健食品可以宣傳保健功能

   諮詢內容:     根據《完善跨境电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第三條規定“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即通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保健食品是不需要註冊或備案的。 提問:無需註冊或備案的通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保健食品在國內廣告宣傳中是否仍視為保健食品並可以宣傳保健功能?     答覆內容:     您好,您諮詢的問題回復如下:     1、根據《 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國保健食品實行註冊及備案制度,保健食品應經批准取得註冊文號或備案憑證方可生產經營。同時《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標籤、說明書、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根據跨境電商有關政策,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應符合《跨境电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等有關要求;對於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3、根據《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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