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下午16點,由霍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霍城縣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開庭審理。霍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付修暉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庭起訴,霍城縣法院黨組書記戴金波擔任審判長。同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八家單位相關人員旁聽庭審。 被告王某某從事豆芽生意期間,在生產豆芽的過程中添加特效無根黃豆芽素,以達到豆芽生長快無根須的目的。經鑒定,王某某生產、銷售的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成分含量為634?g/㎏,該成分是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在豆芽生產經營中使用的農藥成分。其行為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霍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王某某支付銷售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5400元、在州級或州級以上媒體上賠禮道歉以及一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庭審中,王某某表示對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無異議,且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於不懂法,才做了這些事情,對於自己犯的錯誤,向廣大消費者道歉。”被告人王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認罪並道歉。 最終,霍城縣人民法院支持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對該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賠償金5400元以及一個月內在伊犁日報或者伊犁州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通過食品安全“最嚴厲的懲罰”,倒逼生產經營者守法紀,知敬畏、明底線,自覺持之以恆依法誠信經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的起訴不僅是要讓王某某對其違反食品安全規定承擔法律責任,認真吸取教訓,更是對潛在的食品安全違法者予以警示,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不僅是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要求,也彰顯了檢察機關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對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責使命和堅定決心。 同時,霍城縣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向霍城縣清水河鎮人民政府、霍城縣市場監督局等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對霍城縣域食品小作坊集中進行摸排梳理,發現此類問題及時整改,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此起案件是霍城縣人民檢察院2022年辦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嚴厲打擊了刑事犯罪,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今後,霍城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加大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力度,為構建平安霍城貢獻檢察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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