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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平台登錄_婁底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為持續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婁底市市場監管系統集中優勢兵力,精準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破壞經營管理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等民生領域違法案件,起到了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保護消費者的效果。現將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二、婁底市婁星區×××飯店製作銷售國家為防病等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2021年9月,接群眾舉報,婁底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婁底市婁星區×××飯店進行現場核查。檢查發現“對賬單”“銷售單”內有品名為“養生河豚”的菜品及該菜品的實際消費金額,並發現有鮮活暗紋東方河魨魚14條。經證實,“養生河豚”菜品是由該店現場加工製作,且該店現場不能出示上述魚類的進貨台賬、河魨魚制售許可等相關資料。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 8月在其店內用鮮活養殖暗紋東方河魨魚現場製作菜品銷售給顧客食用。至案發,該店2次從長沙×××水產市場共計購進養殖暗紋東方河魨魚118條,期間現場加工製作“養生河豚魚”菜品銷售金額共計9120元。當事人用鮮活養殖暗紋東方河魨魚現場製作菜品銷售給顧客食用及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辦案機構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沒款49120元。     點評:河豚魚,又稱河魨或河魨魚,所含河豚毒素對人的致死量為6~7ug/kg,0.5mg河豚毒素即可使70 kg的成人中毒死亡。河豚毒素化學性質穩定,日晒、鹽腌及一般烹調手段均不能使其破壞。養殖、加工、銷售特種河豚魚需要特別許可,未經許可禁止經營養殖河豚魚活魚、禁止經營未經加工的河豚魚整魚、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魚。      三、新化縣×××水果店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1年9月,新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檢測機構對新化縣四家水果零售店的香蕉進行了抽樣檢驗。結果显示所檢香蕉吡蟲啉項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經溯源,四家水果店的香蕉均為新化縣×××水果店銷售。經查,當事人於以35元每件的價格銷售該批次香蕉2百件,違法所得共7千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辦案機構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沒款合計5萬元。     點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銷售農藥、獸葯等殘留物質含量超標的食用農產品,其含量一旦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便會極大地危害到人體健康。因此,作為銷售主體,應該嚴格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保證其所售食用農產品的殘留物質限量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五、冷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7月,當事人生產的干米粉經婁底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所檢驗,檢出含有脫氫乙酸及其鈉鹽,檢驗結果被判定為不合格。冷水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被抽檢批次米粉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為960元。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干米粉被檢出含有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辦案機構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並處罰沒款40960元。     點評:脫氫乙酸及其鈉鹽是一種常見的食品防腐劑,對黴菌、酵母和細菌有較好的抑製作用,在《GB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使用範圍不包括米粉製品,不得在米粉中檢出。本案的查處在一定程度上給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者響了食品安全的警鐘,極大的震懾了違法者,保障食品安全,為廣大消費者營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八、雙峰縣××購物廣場經營獸葯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牛蛙”案     2021年8月,雙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領取了食品核查處置任務。根據該系統提供的《檢驗報告》,雙峰縣××購物廣場經營的“牛蛙”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含量實測值為224.8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葯最大殘留限量》(標準指標≤100μg/kg)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超市在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添加使用恩諾沙星,至辦案人員核查時已全部銷售完,貨值金額79.65元。當事人經營獸葯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辦案機構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沒款30079.65元。     點評:本案對獸葯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牛蛙反應迅速、依法查處,有效打擊食品經營、餐飲行業中的動物食品獸葯殘留超標問題,守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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