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公布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六批典型案件,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崇左市龍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廣西崇左市龍州縣彩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桄榔粉案 2021年3月30日,經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發現,標稱廣西崇左市龍州縣彩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純桄榔粉(生產日期為2020-08-26)和香蜜桄榔粉(生產日期為2020-10-10),菌落總數、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食品,且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複檢申請。 經查實,崇左市龍州縣彩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上述不合格純桄榔粉、香蜜桄榔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龍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098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桂林市市場監管局旅遊分局查處的桂林海迪科技有限公司發布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案 2021年4月29日,桂林市市場監管局旅遊分局聯合桂林市公安局灕江分局、桂林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開展“五一”節前市場檢查。執法人員對桂林市七星區五里店路桂林海迪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發布的廣告及公司員工宣稱所售商品有疾病治療功效,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立案查實,當事人於2020年10月6日委託桂林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設計製作了“駝乳粉”廣告牌,並將此廣告牌掛於當事人經營場所各展廳牆面上,宣稱所售商品含有“具有防癌、抗癌作用”等字樣,但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桂林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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