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下午,鎮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晁陂鎮巡迴審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並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賠償損失和支付賠償金共計2420元。 鎮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人劉某某自2002年開始在鎮平縣晁陂鎮經營某藥房,2015年其因曾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被鎮平縣公安局立案查處。2019年以來,被告人劉某某通過非正規途徑購買“活力腎寶”、“腎寶”等保健品,在其經營的藥房店內對外銷售。2021年6月24日,鎮平縣公安局晁波派出所民警在對該藥店檢査時,扣押了“活力腎寶”79小盒、“金鞭威”12盒、“勃根金槍”1盒、“腎寶”7盒。2021年6月30日,經河南某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其中“活力腎寶”西地那非含量為7.25×104mg/kg。鎮平縣檢察院以涉嫌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劉某某提起公訴並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鎮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非法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鑒於劉某某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此外,劉某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不僅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侵犯了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宣判后,劉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提出上訴。 員額法官畢祺祺現場普法,劉某某的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構成危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辦理,既從經濟上嚴厲追責,也對其他食品經營者起到警示、教育、糾正的作用,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華宇平台登錄_鎮平縣法院巡迴審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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